诉讼离婚
来源:燕郊离婚律师时间:2020-08-15 16:00:44
燕郊离婚律师普法:离婚诉讼中,法院是怎样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两大必要条件。其中,对“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更是直接关系到一对对夫妻的分手或者和好,一个个家庭的分散或者维持,其重要性可想而知。
在离婚诉讼中,我国法律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同时列出了五种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国家对“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认定标准。
二、14种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罗列了14种具体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分别是: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法律上虽然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作出了如此详实的规定,但依然无法涵盖生活中所有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法院在处理每一个个案时,仍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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